关于对暂扣车辆进行处理的公告

2021-10-12 17:39   平安黄梅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截止2021年10月12日,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被扣留的各类型机动车辆,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接受处理的,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有效证件(机动车暂扣凭证、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到黄梅县公安局小池滨江新区分局交通民警队接受处理(具体车辆信息附后)。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拆除、报废等处置。

特此公告。


黄梅县公安局小池滨江新区分局交通民警队
二0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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