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长6300多公里的长江是我国的第一大河,蕴含的生机活力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长江保护法》顾名思义是保护长江的法律,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也是我国生态环境法体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长江保护法》第53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禁渔法律法规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江十年禁渔期
禁捕区域内禁止哪些行为?
在禁捕水域钓鱼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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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问答
1.问:国家为什么要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
答:国家之所以如此重视这项工作,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
一是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孕育了丰富的生物资源,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为典型的区域。近年来,受各种高强度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水域的生态功能显著退化,珍稀特有鱼类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量接近枯竭,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当务之急是通过引导渔民放弃传统的捕捞权益,减少对渔业资源的竞争性过渡捕捞,延缓长江渔业资源急剧衰退趋势,甚至我们还想要扭转这种衰退趋势,促进它的恢复修复,为长江生态环境留出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二是落实中央系列决策部署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长江经济带,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强调“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要求“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实施长江禁捕退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审时度势、因势利导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彰显了我们党对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生态基础高度负责的执政理念,是我们必须全力抓实抓好的一项政治任务。
三是推动渔民生计长远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长江禁捕退捕,既是破解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的生态困境的客观要求,也是打破原来“一家一户”分散的竞争式捕捞导致“公地悲剧”,改变渔民“下水无鱼、上岸无地”生计困境的有效途径,这也是为了渔民的长远利益考虑。
综上所述,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引导渔民退捕转产,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举措,是落实长江大保护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是实现长江渔业转型升级的必要举措,也是推进捕捞渔民脱贫的有效手段。
2.问:禁捕区域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一)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违规垂钓,禁止出售非法捕捞渔具,禁止交易和经营非法捕捞渔获物。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期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和经营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二)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全面禁捕工作,要加强执法监管,对“绝户网”“迷魂阵”“电毒炸”、地笼、滚钩等违法捕捞行为坚决严厉打击。
(四)在禁捕期内和禁捕范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3.问:实行禁捕之后,退捕渔民享受什么政策?
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退捕渔民的生产资料的征收补偿和安置一直作为实现禁捕的前提,国家加大投入力度,安排专门补助资金,各级政府也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1.船、网、证进行回收补偿;
2.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3.认真积极落实各项渔民退捕安置保障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确保渔民上岸有出路有收入,对无劳动能力、无再就业能力的贫困渔民,加大救助力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计。制订有针对性的转业安置,实施分类施策,通过发展产业、务工就业、支持创业、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另外对于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劳动就业能力的社会困难渔民,按照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4.问:禁捕后在禁捕水域钓鱼有什么规定?
答:在禁捕水域钓鱼有以下要求:
1.只能使用一人一杆一线不多于两钩的钓具进行以娱乐性为目的垂钓;
2.禁止使用两杆以上(含两杆)等多线多钩等方式,抛(海)杆、视频钓、锚钩、串钩、爆炸钩、翻板钓等长线多钩方式,以及一杆一线两钩以上单线多钩方式以获取渔获物为目的进行生产性垂钓;
3.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4.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资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5.禁止使用“龙虾一扫光”、“虾魂”、菊酯类农药等化学物质获取渔获物;
6.严禁使用电、毒、炸等行为非法捕捞;
7.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和经营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5.问:非法捕捞如何处罚?
答: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数量方面来看,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获物达到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就够刑事立案的标准。
6.问:长江流域禁捕之后,市场上会出现一些非法渔获交易,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对此进行监管和查处?
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历史工程。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了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发布了“长江禁捕打非断链”公告,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对销售环节的打击,斩断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黑色产业链。重点从5个方面采取措施严禁市场的违法销售行为,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执法的力度。一是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水产品加工小作坊为重点,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力度。二是加强市场销售的监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产品专项市场排查,以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市场排查和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加强网络市场的监管。督促电商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治理规则,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下架信息、终止平台服务等处置。四是加强广告监管。对属于依法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依法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一律禁止发布广告。五是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采购、销售、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行为,对违法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对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营销行为,对发布涉及非法捕捞渔获物相关违法广告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和农业农村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化全市“一盘棋”的跨区域执法协作,铲除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滋生的土壤,彻底斩断市场销售产业链,让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无处可卖、无人敢买,让违法捕捞行为无利可图,坚决打赢“长江禁捕打非断链”这项专项行动的攻坚战。
7.问:农业农村部门如何加强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以确保如期实现禁捕目标任务?
长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涉及的区域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应该说在人类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面对这样一种新形势、新要求,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的意见》,要求加强长江禁捕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多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常态化的执法监管,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禁捕管理秩序。具体包括这么几个措施:一是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沿江沿湖有执法监管任务的县(市、区)切实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保障执法人员和经费。在中央层面,加强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的执法能力部署,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管理和指挥调度系统平台。沿江各地要根据禁捕后的实际管理需求,紧急配置一批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雷达光电视频监控等执法装备设施。二是建立协助巡护队伍。充分发挥退捕渔民熟悉水情、了解渔情的优势,结合执法监管的实际需求和退捕渔民安置需要,吸收条件适宜的退捕渔民建立规模适宜的巡捕队伍,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巡查、保护巡护、法规宣传等工作。三是大力整治违法行为。强化渔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成的渔政执法特编船队,提升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合力。针对非法捕捞多发区域和重点时段,加强日常监管,扩大监管覆盖面,维护禁捕秩序。推动完善非法捕捞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强化社会组织动员。健全完善渔政24小时应急值守和举报监督制度,推动与公安110联勤联动,受理涉渔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沿江各县市区也要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加强休闲垂钓管理,将垂钓行为纳入渔政日常执法管理范畴,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恢复产生不利影响。
长江十年禁渔
是为促进长江流域
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维护生态平衡和
水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
切勿因一己私欲
忘了与大自然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