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亮剑非法捕捞助力长江“禁渔”行动

2020-09-28 08:24  

9月25日,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军、黄某琴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黄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黄梅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移送线索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系该院提起的首例保护水产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概要

今年7月6日21时许,王某军、黄某琴在长江水域黄梅县刘佐乡滨江村地段禁渔区、禁渔期用自带的电瓶作为电源,以通过简易装置将电瓶电流传导至水,将鱼电晕的方式,非法捕捞餐鱼188条,鲫鱼9条,黄鳝2条。经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硏究所鉴定,王某军、黄某琴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天然渔业资源受损,需通过补偿性鱼类流放33040尾鱼苗的方式才能修复。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认为:

王某军、黄某琴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明令禁止的电捕鱼方式捕捞鱼类,不仅直接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损害,对于过电水域的其他渔业资源以及水体的生态安全也有一定的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为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有效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助力长江水域禁渔行动的开展,该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对王某军、黄某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通过补偿性鱼类流放的方式对因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破坏进行修复,需放流鱼苗33040尾,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王某军、黄某琴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论证。

通过充分释法说理,被告王某军、黄某琴当庭认罪认罚,二人均表示同意承担补偿性鱼类流放所需费用,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吸取教训,不会再犯。

公开道歉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检察官提醒

良好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每个人都应该从点滴小事做起,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参与者、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生态环境由于其特殊性与脆弱性,一旦破坏就会造成极大的影响。通过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获取蝇头小利,只会因小失大,结果往往得不偿失,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黄梅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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