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湖北一地公布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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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湖北一地公布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
2021-06-22 15:09
湖北发布
此次,经荆门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21年继续执行2020年的社会救济标准,具体为——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1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30元/月。荆门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42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260元/月;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52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60元/月;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35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250元/月。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830元/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分别为930元/月、2080元/月。荆门市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270元/月;荆门中心城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42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260元/月。
需要说明的是:城乡低收入家庭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认定。各地需严格按照此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近6万人)纳入保障范围,并统筹安排,确保救助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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